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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2023-04-04 10:24:35 来源:内蒙古人大   责任编辑: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3年5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4月30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 人:姜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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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更加牢固,以内蒙古的安全稳定护卫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内蒙古,守卫祖国边疆安全。

  第五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机制。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专项组承担具体工作。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各项工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各项活动。

  第八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协同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共保联治,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 第二章 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国家政治安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一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做好国家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

  第十四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十五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六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创新话语表达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人物,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全景式展现内蒙古新成就,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

  第十七条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第三章 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八条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源头管控,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形成和完善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经营性自建房、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实施专项整治,对危爆物品等行业实施全流程、全环节、全要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责,改善疾病控制基础条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区域协同发展等战略,统筹构建跨盟市区域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联合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体系,完善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重点城市群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报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四章 加强社会治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社会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完善平安体系建设,提升治理效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进行事前风险评估,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出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业态的管理,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治理与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制定防范标准,统筹部署和规划各种安保维稳力量,督促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据规范标准安装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旅馆、出租房屋、机动车改装、娱乐服务业、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严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爆等重点物品摸排管控措施,对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打击黄赌毒、涉枪涉爆、传销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整治网络黑灰产业;常态化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科学技术、民政、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移民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治理。

  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群体的教育、管理、矫治和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三十六条加强行业治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完善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移送机制,预防和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加强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草原110”,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加强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坚持多方参与、联合调解的工作原则,优化完善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消费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家事纠纷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加强社会治理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采用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引导群众依法依规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回应信访诉求,深化信访积案有效化解,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嘎查村下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实行扁平化治理,合理配置网格员,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和网格员安全管理权责清单与薪酬保障机制,实现多网融合、一网统筹的基层治理体系。 第五章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

  第四十一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四十二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四十三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四十四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基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与实践研究,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四十五条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四十六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落实到自治区历史文化宣传教育、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标志性建筑建设、旅游景观陈列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第四十七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加强对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遗址和文物的保护。深化落实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相关任务,加强对长城文化、黄河文化、西辽河文化、河套文化等的文物考古和历史研究,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

  第四十八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动自治区现代化建设。

  第四十九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五十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建、共享的社区环境。

  第五十一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六章 合力强边固防

  第五十二条合力强边固防应当坚持政治安边、富民兴边、科技控边、依法治边的原则,构建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强大稳固现代的治边格局。

  第五十三条合力强边固防应当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推动改革创新,搞好齐抓共管,着力提质增效,提升强边固防综合能力。

  第五十四条合力强边固防应当建立健全边防工作运行长效机制、边境维稳工作运行机制、安全风险共同防范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联合处置与应对机制,创新管控理念,改进执勤手段,配备符合任务特点的装备系统,提升查缉和监控防范能力。

  第五十五条沿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边防资源配置,推进军地一体化综合管控体系建设,组织涉边行政管理,部署开展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守边固边、兴边富民等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十六条沿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守边固边和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军地一体化建设,构建布局合理、项目齐全、功能完备、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体系,完善抵边村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五十七条沿边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建设,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第五十八条沿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建设,优化口岸布局调整,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利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会同口岸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科学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推进口岸智能化防控体系升级规划,打造人防、物防、技防有机融合的预警防控机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九条口岸服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移民管理等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口岸风险的预警防范,配合做好打击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卫生疫情、管控危险货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口岸安全事件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强化国防意识、国民意识;教育引导沿边地区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边防法律法规。

  鼓励引导各族群众关心、支持边防事业发展,参与边防事业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维权基金,为边民与邻国因维权生产而权益受损提供救助补偿。 第七章 加强国防动员

  第六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定期组织潜力普查,加大新兴领域重点潜力现场实地核查力度,动态更新重点潜力资源名录库,推动潜力转化运用。

  第六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兵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并明确其规模、专业和具体任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明确的任务,担负国防勤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人民防空、邮政、网络通信、无线电、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生物安全、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电力供应、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

  第六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动员指挥、防空阵地、人员掩蔽、疏散地域和物资储备工程设施建设;完善能源、装备制造、化工、交通设施、油气管网、网络通信、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重大工程的综合防护体系建设,提高战时抗毁能力。

  第六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根据战时医疗卫生动员需求,组建医疗救护、疾病控制等专业队伍,组织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战场救护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依据医疗卫生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进行演练,按照要求参加国防动员综合性演练和专项演练。

  第六十八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支持。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一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应急处突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统筹自治区重大风险会商研判、防控协同、防范化解机制,防范各类风险交叉感染、内外联动、累积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七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热点敏感问题,及时研究部署,细化具体举措,统筹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自治区鼓励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促进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出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和复转退军人扎根边防、建设边疆优待政策措施;鼓励赴边就业创业,按照政策给予相关税收、土地保障、金融等优惠,推进兴边富民与守边固边协同发展。

  第七十五条沿边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育津补贴制度,出台养老服务、就业扶持优待措施,解决戍边民警、边防官兵赡养老人、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和边民生产生活等困难。

  第七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出便民利企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各界人士参加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

  第七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公益宣传,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第七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安全稳定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指出,内蒙古是祖国的“北大门”、首都的“护城河”,维护国家安全和边疆安宁,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是内蒙古的重大政治责任。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主张转化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8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条例(草案)总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殷切期望,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协调机构、政府职责等作出规定。

  (二)条例(草案)分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要求,紧紧围绕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规范。

  1.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一章主要规定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应当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不断提升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能力,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国家政治安全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应当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

  2.维护公共安全一章规定应当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完善区域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协同响应能力。

  3.加强社会治理一章规定了社会治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并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信访部门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

  4.巩固发展民族团结一章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对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动自治区现代化建设、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作出规定。

  5.合力强边固防一章主要规定了沿边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守边固边、兴边富民等方面的职责,同时对强化边境管控、口岸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边防事业建设等作出规定。

  6.加强国防动员一章主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同时对组织、公民提出要求。

  7.保障措施一章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纳入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解决边境地区人口“空心化”问题,并对各方面实施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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